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,以下简称“34号公告”)规定,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、费用,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、费用的有效凭证,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,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;但在汇算清缴时,应补充提供该成本、费用的有效凭证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,以下简称“28号公告”)进一步明确,企业真实且实际发生的支出,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凭证,或者虽然取得但取得的凭证不符合规定的,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。也就是说,如果跨年度支出、费用真实发生,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法合规的有效凭证,企业可以进行扣除。杭州代理记账

实践中,也确实存在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取得合法合规凭证的情况。对此,根据28号公告规定,企业在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,因对方注销、撤销、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的,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,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。这些资料包括:无法补开、换开发票、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(包括工商注销、机构撤销、列入非正常经营户、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);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;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;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;货物入库、出库内部凭证;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。

举例来说,A公司在2021年11月与供货单位甲公司签订价值10万元的购货合同,A公司通过支票方式付款后不久,收到这批货物并验收入库。然而,甲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开具发票。进入2022年,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,A公司再次要求甲公司开具发票时,才发现甲公司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,无法开具发票。此时,A公司应及时收集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公示、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、银行对账单、商品验收入库凭证以及会计核算记录等资料,并凭这些资料进行扣除。

来源:中国税务报